办事指南
川陕路社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
来源:川陕路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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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

(一)就业困难人员

在市、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托管档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下同)且实现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经人社部门认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2. 距法定退休年龄 10 年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即城镇"4050"前女满 40 周岁、男满 50周岁)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4.失去土地且已办理失业登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10年的被征地农民;

5.失业的城镇残疾人;

6.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城镇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7. 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8.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9.纳入去产能政策范围企业的失业人员;

10.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高校毕业生

在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托管档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离校 2 年内实现灵活就业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超过100%缴费的超出以上的缴费部分不予补贴)。

三、补贴期限

(一)就业困难人员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首次享受社保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失败时(达到退休年龄的除外),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或距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不足1年(含)的,可再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失败时,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或距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不足1年(含)的,可再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补贴程序

如有需要,可前来社区咨询(张莉红 3271826)

五、申报资料:

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一张;

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一张;

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照片页年审页一张;

2寸彩照一张;

上年度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缴费的资料;

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相片面复印在A4纸上,开通社保卡金融功能,并注明社保卡开户行名称和开户行行号)

 六、下列人员不予补贴

1.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2.申报资料不齐全的;

3.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4.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

5.《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未按规定年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