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孤儿认定,明确监护责任
(一)规范认定程序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办、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宝鸡市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
(2)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父母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
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失踪的,提供死亡和失踪证明。
(4)监护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村(居)委会证明材料等);
(5)孤儿本人或孤儿监护人银行账户;
(6)孤儿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2.审核。街办、镇人民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宝鸡市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
印件一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宝鸡市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孤儿基本信息录入“陕西省儿童福利信息系统”,颁发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县(区)民政部门通知当地街办或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街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街办、镇人民政府、县(区)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情况。
4.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报所属民政部门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在《宝鸡市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孤儿基本信息录入“陕西省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街办、镇人民政府提前3个月告知孤儿或其监护人,并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后,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已经年满18周岁的;被依法收养的;因疾病、自然灾害或意外等情况致孤儿死亡的;查找到生父或生母,重新具备履行抚养能力的;因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被劳动教养、判刑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6.孤儿档案实行分级管理。街办、镇人民政府,为孤儿建
立纸质档案;县(区)民政、财政部门依托“陕西省儿童福利
信息系统”为孤儿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并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基本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孤儿纸质档案内容包括:
(1)《宝鸡市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
(2)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孤儿的养育状况(成长、健康、学习等情况);
(4)镇、县级民政部门对社会散居孤儿的走访记录;
(5)县级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与孤儿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
(6)《宝鸡市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
(二)明确法定监护
1.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孤儿的成年兄、姐;
3.经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委会同意,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与孤儿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4.孤儿没有上述亲属和朋友的,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完善养育形式,拓展安置渠道
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和倡导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孤儿的抚养。
(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市儿童福利院收留抚养。市儿童福利院可积极探索在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
(三)家庭寄养。发挥家庭养育孤儿的基础作用,对没有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并且不愿进入市儿童福利院生活的孤儿,可由孤儿的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属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
(四)依法收养。对国内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公安部门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市儿童福利院要继续积极稳妥地开展涉外收养,进一步完善涉外收养办法。
(五)社会助养。积极倡议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结对帮抚、周日家庭寄托、院内外照顾、义工或助残等形式多样的关心孤儿成长的志愿者活动。
三、落实保障政策,维护基本权益
自2010年1月起,我市按照不低于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一)保障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城镇散居孤儿纳入“低保”范围,农村散居孤儿纳入“五保”救助范围,确定最低养育标准为: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除中、省、市补助外,剩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兜底(市级儿童福利机构除中、省补助外,剩余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兜底);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800元,其中:除中、省补助外,剩余资金由市、县各分担50%;并给予开展委托监护或家庭寄养的寄养家庭每月300元的劳务补贴,市、县财政各分担150元。
(二)保障类型。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范围包括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等基本生活支出,不含大病救助费。
(三)发放形式。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必须遵循“属地管理、合理保障、应保应保、动态管理”的原则,按月发放。福利机构、街办、镇人民政府必须在每月15日前向县(区)民政部门报送下一个月已审核审批的《宝鸡市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县(区)民政部门汇总整理本辖区孤儿基本情况后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月孤儿基本生活费支付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账户,福利机构的拨入集体账户。
(四)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对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严格落实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标准全额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标准和本人正在享受的其他社会救助金差额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发放,严禁挤占挪用。县(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每年于3月1日前将本地区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等情况分别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四、加强机构建设,提升养育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孤儿较多的县、区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加大儿童福利机构功能设施的建设力度,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
(二)加强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通过购买服务、设立公益性岗位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逐步将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三)发挥福利机构示范作用。市儿童福利院是孤儿保障的专业机构,要充分发挥其在孤儿保障中的示范作用,及时收留抚养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落。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
五、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切实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畴。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孤儿福利救助政策。
(一)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利用和维护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实现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严格孤儿认定和基本生活费发放,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开展指导培训等相关工作。
(二)财政部门: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通过财政拨款、福利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费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市、县(区)可按本级孤儿保障预算总数的一定比例列支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
(三)卫生部门:将农村孤儿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对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
(四)教育部门: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要免收保教费;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对接受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切实保障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五)人社部门: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将城镇户口的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保障水平,参保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六)住建部门: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协助相关单位和孤儿监护人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
(七)发改部门:依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业务用房条件。
(八)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
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行为。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孤儿及时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已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及时予以落户。
(九)司法部门:及时受理、依法保护孤儿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十)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收养当事人的认定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广电部门: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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