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请人类型:
- 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新就业无房职工
-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符合条件:
1、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城市户籍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8年度为2605元/月)。
(3)家庭成员拥有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非住宅房产等财物总价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米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40%(14.4万)。
(4)市区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租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
单身人士申请公租房,需年满35周岁。
2、新就业无房职工
(1)市区城镇户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非市区城镇户籍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毕业未满5年。
(2)在市区稳定就业。
(3)财产准入条件同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租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在市区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一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财产准入条件同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租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
(5)持有市区居住证。(派出所回执)
三、申请流程
城镇家庭(单身人士)由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家庭成员均无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无用人员向用工单位、营业场所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四、提供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等家庭成员身份及关系证明。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证明。
3、收入证明(半年工资流水加盖财务章)、灵活就业证明。
4、租房合同、现居住情况说明
5、新就业无房职工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6、个体工商户应提供营业执照。
7、在市区有房产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或商品房购房合同。
8、拥有机动车辆的,提供购车发票与购置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