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办理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不予办理的几种情况:
1.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
2.拒绝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3.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工作的。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4.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
5.家庭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单项支出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6.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7.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8.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及拥有别墅的;
9.拥有、租赁商业门面、店铺的;
10.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
11.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的,如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12.家庭成员中有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13.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14.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15.审核和复核期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买入行为的。
三、办理流程
1.以户为单位,书面形式向街道提出申请(每月1—10号)
2.街道初审
3.街道入户(提前通知,社区陪同)
4.社区公示(将街道入户情况进行公示,7天)
5.提交资料(街办会直接通知本人提交所需资料)
6.评议会(社区组织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7.公示(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7天)
8.上报(公示期到,将结果上报街道)
注意:
①以上所有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原件
②如有不明,可致电社区0917—2808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