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范围
所谓低收入家庭,就是指具有城镇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城市低保对象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家庭成员收入,指家庭成员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状况,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二、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
2017年,渭滨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分为723/人.月。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不予认定的几种情况
1、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镇(街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等单位介绍就业的;
2、家庭成员吸毒、赌博且不悔改的;
3、在申请低收入家庭前两年内购置住房(因拆迁购置经济适用住房除外)或者中高档装修住房的;
4、采取转移、变卖、隐匿等手段,制造无生活来源或生活困难假象的;
5、拥有私房出租、固定经商摊位或者有经营性收入,并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6、拥有汽车、名贵宠物等非必需生活消费品的;
7、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四、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程序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严格按照“户主申请、镇(街办)初审、信息核对、县区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户主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办)提出申请(与父母共持一个户口本的已婚子女,可以由子女单独申请)。镇(街办)接到申请材料后,可委托社区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初审。镇(街办)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人员、收入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无异议后将复审结果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上报市核对中心核对无误后予以审批。并在社区张榜公布通过审批的家庭名单,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布后群众无异议的,出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对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认定所需资料
1.宝鸡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核审批表
2.宝鸡市申请低收入家庭诚信承诺书
3.宝鸡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审核委托表
4.宝鸡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表
5.渭滨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入户调查表
6.收入证明(无收入证明、灵活就业证明)
7.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
注意:
①以上所需表格,前往社区领取
②如有不明,社区联系电话:0917—2808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