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持有我市县区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宝鸡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宝鸡市人民政府规定
条件的,可根据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6个月、无宅基地、无承
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分配的,可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在廉租房居住超过6个月以上,造成人户分离的,可在廉租房所在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在保障范围:
(1)家庭成员中有1人以上为行政、事业、国有企业等单位正式职工,且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夫妻双方年龄均在40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不主动寻找工作和就业(或者撂荒承包土地),经常出入棋牌室、餐饮及娱乐场所,3次
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安置、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家中无特殊困难的;
(3)机动车辆、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三轮车除外)、大型农机具等,不论归属,连续经营、使用三个
月以上的;
(4)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宅(每套均在50平方米以上)以及别墅的;农村拥有一套商品房的。
(5)拥有、租赁、经营商业门面、店铺,家庭成员属私营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从事服装、家电、百货、餐饮、娱乐及其它经营活动,收入相对稳
定,且家庭月(年)人均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的,如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7)将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收入的10%计入赡养(扶养、抚养)对象进行收入核算,超过保障标准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有足够的赡
养(扶养、抚养)能力,却把家中老人或病残人员等单独分离出来的;
(8)提供虚假家庭住址,隐瞒、虚报家庭收入、人员、户籍等情况,制造贫困假象的;或者户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县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除外)
;
(9)家庭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单项支出近三个月平均每月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10)子女付费择校上学、自费出国留学,家庭饲养大型名贵宠物,或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
(11)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扰乱工作秩序,妨碍管理机构正常办公,或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2)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赴外学习、经商的;
(13)购买贵重首饰、高档电器及电子产品等非生活必需品的;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新建房的;近一年内高档装修现有住宅的,或者拥
有一定经济价值、可租赁的闲置住房的;
(14)已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除外),且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
3、下列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1)具有我市户籍,城市低收入或农村贫困家庭中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其中,视
力残疾一级、二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二级;精神残疾一级、二级;多重残疾一、二级),经本人
申请,可以按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申请材料:
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明。
三、办理程序:
按照户主申请、镇(街)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信息核对、镇街审核、张榜公示、县区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定期年审复核,实行动态管理。
1、户主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
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镇(街)应当进行备案登记。
2、镇街受理:镇(街)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
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调查核实:镇街受理后,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组织包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索函取证”等办法
,对申请人家庭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4、民主评议:镇(街)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
镇(街)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
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5、镇街审核:镇(街)应当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享受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
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镇(街)应当将申请材料、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区
)民政部门审批。
6、信息核对:县(区)民政部门收到镇(街)申请低保家庭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10日内,统一上报市信息核对中心对申请低保家庭所有成员与公安
、人社、住建、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进行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7、县区审批:民政部门召开局务会议研究提出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镇(街)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
代理人并说明理由。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将审批结果通过镇(街)、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
、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
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镇人(街)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备案登记
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
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