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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滨区2024年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志愿者资讯 2024-04-10 10:55
相杨路社区

宝鸡市渭滨区2024年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落实《陕西省“十四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计划》有关要求,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按照市残联、市财政局下发的《2024年宝鸡市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宝市残联发〔2023〕107号)文件精神,结合区情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2024年我区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项目资金20万元,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托养和照护服务,根据具体评估确定最终服务人数。

二、服务对象

(一)残疾人托养服务

具有渭滨区户籍且居住在本辖区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阶段(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且有托养服务需求的重度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稳定期的精神残疾人(指精神障碍已经在精神专科确诊并得到治疗,急性期症状已被控制,目前处于较稳定的状态,并经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可以转介托养的精神残疾人),以及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以下统称“重度残疾人”)。

(二)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照护服务

具有渭滨区户籍且居住在本辖区内,16周岁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属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生活不能自理、有照护需求和意愿的残疾人。已经纳入特困救助供养、服务类救助、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长期护理保险、残疾人托养服务、精神卫生社区康复服务等相关照护政策或项目覆盖范围的,不作为服务对象。优先保障符合以上条件的重度残疾人。

三、服务标准

1.根据辖区实际和历年来的服务情况,渭滨区托养服务标准为居家服务(每人次每年2500元),服务时间按照小时或次计算,服务时间不少于85小时或服务次数不少于20次为1人次,总服务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2.寄宿制托养服务,每服务3个月为1人次(每人次每年6000元)。除此标准之外个别服务对象确需长期服务的,与服务机构进行沟通,费用自行承担。

3.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机构以服务记录卡和服务影像资料作为服务凭证,服务期间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也不得向服务对象以发放现金的形式代替项目服务。

四、服务内容

托养服务的范围包括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形式为:

寄宿制托养

1.生活照料和护理;

2.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3.社会适应能力辅导;

4.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

5.运动功能训练。

居家服务机构

1.生活照料和护理;

2.社会适应能力辅导;

3.运动功能训练。

承接我区服务项目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上提供服务的内容。

承接主体标准和职责

按照《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的通知》(宝政办发〔2017〕33号)、《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滨区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宝渭政办发〔2020〕54号)精神,根据2023年度机构服务情况、残疾人满意率和考核结果,经渭滨区残联理事会研究决定,渭滨区2024年度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项目由第三方机构代理公开招投标确定承接本次项目的服务机构。

根据摸底情况,确定本年度服务为寄宿服务和居家服务。

寄宿服务机构

1.寄宿服务机构要求具有承接残疾人托养和照护的资质,依法设立,申请审批,注册登记手续齐全,合法经营。

2.寄宿服务机构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配置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场地,包括住养居室、食堂、护理保健室、文体活动室、康复室、心理咨询室等。

3.具备基本的无障碍设施设备。寄宿制集中托养机构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4.房屋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5.具有一定承接托养服务的经验。

居家服务机构

1.具有合法经营手续且具备承接托养服务的相关资质。

2.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专业证书服务人员。

3.具有至少两年承接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经验且残疾人服务满意率达到95%以上。

六、任务分配

本年度服务项目总任务数68人次,其中托养服务任务数55人次(其中居家46人次、寄宿9人次),照护服务任务数8人次(其中居家人12次、寄宿1人次)。各镇、街具体任务分配数见附件1。

七、服务时间

2024年4月初至2024年10月底,不超过五个月全面完成此项目。

八、职责程序

(一)摸清状况,提交申请。

各镇、街残联要结合历年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的有关数据和实际服务情况,切实摸清当地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需求情况,做好宣传,抓好落实,让服务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辖区(长期居住地不在户口所在地的,向居住地所在辖区)村、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①《渭滨区2024年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项目申请表》(长期居住地不在户口所在辖区由长居地辖区村、社区在申请表中社区初审栏内注明);②残疾人证、户口本、低保证(须经民政局审核后盖章)复印件、低保边缘家庭证明(村、社区在表中填写意见处注明)等证明材料,附在表后一并提交。③精神障碍的服务对象必须由精神康复医师开具精神状态稳定认定,附在资料②户口本复印件后。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均一式两份,于4月15日前上报区残联教就股。

(二)落实责任,严格审核。

村、社区的职责:1)对申请人本人(服务对象)的条件和递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在《渭滨区2024年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项目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表后附的相关证件材料一并上报镇、街残联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要告知其原因。2)辅助、配合服务机构完成与服务对象的入户对接及后期协调工作。

镇、街残联的职责:1)对村、社区初审后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在《渭滨区2024年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项目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表后附的相关证件材料一并上报区残联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要告知原因。2)辅助、配合服务机构完成与社区工作人员的对接及后期协调工作;3)配合区残联完成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进度检查和项目结束后的总体检查验收工作。

区残联的职责:1)对各镇、街残联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2)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进行日常监管和不定期回访;3)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资料的核查,项目进度的检查以及项目结束后的验收工作;4)项目完成验收后对机构的考核和资料收集、整理及归档,并根据考核结果向服务机构拨付项目服务费。

机构的职责:1)在收到区残联最终审批材料确定服务对象后,服务机构及时入户进行对接,评估后和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补贴标准。2)机构与服务对象实行“一人一档,不定期回访”的服务管理模式,如实记录服务情况,及时征求服务对象或亲属的意见,评定服务质量。3)做好对服务人员服务前的上岗培训、服务中的考核和对服务对象关于服务内容的不定期回访等日常管理工作和相关影像资料及其他纸质资料整理归档。4)服务期间与服务对象产生的任何矛盾、人身财产安全等纠纷均自行处理,与区残联无关。

审核通过,签订协议

承接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机构必须与每一位服务对象本人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清晰的服务协议。协议中应确定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必须为申请人本人,做到人户一致,不得转接其他家庭成员和住址,一经发现,视为无效服务,立即终止,协议自动作废、服务对象和服务机构均不再纳入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或次数及其他必要事项。拟服务对象若是精神残疾,在签订协议之前应核实该服务对象是否提供专业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出具的正式风险评估可以转介托养服务的诊断(附审批表后),确定其病情已经稳定并具备了接受居家服务的条件或从专业医疗机构转至居家服务的条件后才可签订服务协议进行服务,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由服务机构自行承担。对因个人原因中途放弃或终止服务,服务协议也视为立即终止,需要替补新的服务对象,服务机构应向区残联报备情况,经同意替换后及时与各村/社区或镇、街残联组织联系,重新报送资料,待区残联审批后随即开展剩余服务,不得私下进行替换。

九、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有序开展工作。各镇、街残联要规范核查手续,做好登记统计等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将服务对象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动态管理。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逐步形成托养和照护服务工作长效机制。做好广泛宣传和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纳入托养和照护服务对象库进行管理;对不再符合托养和照护服务条件或亡故的,要及时更新服务对象库,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尽可能得到托养和照护服务。

(三)加强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多样形式和基层力量开展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工作的宣传,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引导社会关注。经常组织多元化、开放式的专业培训,偏远地区建立“轻度服务重度”的服务模式,以培训促进、带动就业,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并参与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的良好氛围。

宝鸡市渭滨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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