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参保缴费对象
1、城镇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
2、在本辖区取得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本辖区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3、在本辖区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二、缴费标准
西安市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400元。
三、缴费时间
集中缴费期为2024年9月至2024年12月20日,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补缴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补缴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温馨提示:请尽量在集中缴费期间缴纳医保费用,保证您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四、参保缴费待遇享受
(一)一般人员待遇享受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保费用,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部分特殊人员待遇享受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在中止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变更日。
2.新生儿
(1)出生90天内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从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超过90天后缴纳的,待遇享受期从缴费次月起至12月31日。
(2)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的:
a.享受出生当年待遇,90天内缴纳当年费用,待遇自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
b.享受次年待遇,90天内缴纳次年费用,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c.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保费的,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享受待遇。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3.大学生
(1)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参保缴费后,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待遇享受期延至当年12月31日。
4.其他人员
(1)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人员,待遇享受从缴费次月算起;
(2)受资助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缴纳的不享受资助政策,按标准缴纳后享受资助身份待遇,享受期从缴费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对应待遇。
五、缴费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