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社区居民们,大家好!欢迎您收听“关中好声音”广播站第十六期,我是今天的主播韩伟莉,今天我广播的内容是反对家庭暴力·呵护美好生活。

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跟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遇到家暴怎么办?
(1)把重要的电话号码放在手边,暴力情况严重时请拨打110寻求帮助并注意保留受家暴的证据;
(2)向你周围的人(邻居,朋友,你的家人)讲述,向具有法律或心理知识人员讲述,他们会帮助你;
(3)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提出请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劝阻、调解。
(4)可以向所属辖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保护裁定;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拨打110 报警,或向建在各派出所的反家庭暴力投诉站报案。投诉站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诚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 ,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反家庭暴力庇护所申请庇护,庇护所应当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共同的责任。向家庭暴力说:不!
做好党的妇女工作,关系到团结凝聚占我国人口半数的广大妇女,关系到为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提供强大力量,关系到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充分发挥我国妇女伟大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今天的广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倾听,
祝您生活愉快,健康常伴!
“关中好声音”感谢您的收听,我们下周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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