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群可以申请低保?
答: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城市为662元/人·月、农村统一为5964元/人·年;动态调整),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必须同时符合。
二、申请低保时,刚性支出扣减是如何规定的?
答: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必要的刚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在申请低保时,扣减的刚性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1.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扣除分三种情况。第一种: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据实扣除;第二种: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数额超过6个月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按6个月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扣除,不足6个月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据实扣除;第三种: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或享受政府补贴的,必须提供个人负担部分证明及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票据,由政府补贴的部分或单位缴纳的部分不列入扣除,只扣减个人负担部分。
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照每年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据实扣减(按缴纳的票据扣减)。
3.因残个人负担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个人实际支出费用,3000元以上的按3000元予以扣减,3000
元以下的,据实扣减(按提供的票据扣减)。
4.因学个人负担费用: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期内每年学费低于10000元的据实扣减,高于10000元(含)的按照10000元扣减(以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原件为准),每年生活费按照8000元扣减。
5.因病个人负担费用:申请日向前延伸12个月内,家庭成员有因病住院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根据《结算单》(原件)对个人自负合规费用予以扣减;门诊慢性病治疗等自负费用据实扣减;患有重大疾病的,根据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住院相关资料,按照20000元予以前置扣减。
6.必要的就业成本:按照务工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核算,凡持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均按照40%核算。
三、哪些人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非重度多重残疾人、慢性病患者以及60周岁(含)以上全护理(参照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办法综合评估)老年人。
2.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或者患重大疾病的人员,可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将其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一般家庭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成年无业重病患者。此两类人员在评估认定其经济状况时,按照法定赡(抚、扶)养关系计算法定义务人应给付的供养费用(不再将法定义务人纳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计算平均收入),其中50周岁(含)以上60周岁(不含)以下法定赡(抚、扶)养人(兄弟姐妹除外)给付的供养费用按50%比例予以豁免;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含)以上70周岁(不含)以下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按60%比例予以豁免;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按100%比例予以豁免,经核算,如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其家庭财产符合条件(参照低保边缘家庭执行),本人可依规纳入低保范围。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宝鸡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宝民发[2022]23号)规定的36种疾病类型。
四、我市低保标准是多少?
答:从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5964元/人·年,实行分档发放(A档495元/人·月,B档425元/人·月,C档355元/人·月);城市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662元/人·月,实行补差发放。同时,城乡低保对象还享受电价补贴5元/户-月。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政策
答: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的办理程序:按照"个人申请、镇(街)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镇(街)审核确认"的工作程序进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一、什么人可以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答:持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①特困人员;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况规定的;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多少?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861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7764元/人,年(即:647元/月·人),同时,农村特困人员还享受电价补贴5元/户·月。
2.照料护理标准。从2023年5月1日起,我市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执行同一标准,即:全护理城乡特困人员: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高新区、凤县为513元/人·月,其余县为488元/人·月。半护理城乡特困人员: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高新区、凤县为308元/人·月,其余县为293元/人·月。全自理城乡特困人员: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高新区、凤县为205元/人·月,其余县为195元/人。月。在市属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市社会福利院)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其照料护理标准同供养服务机构所在地金台区标准。
临时救助政策
一、哪些情况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答:凡在我市辖区内发生急难事件的城乡居民个人或家庭(含外地户籍),均可在户籍地或发生地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城乡低
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等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
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以及经核算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的
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1.急难型救助范围: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因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危及生命,需立即进行医学抢救、急救)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2.支出型救助范围:①因自负医药费等生活必需支出费用突然增加,超出家庭(个人)支付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个人)。②因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等生活必需支出费用突然增加,超出家庭(个人)支付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个人)。②因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等生活必需支出费用突然增加,超出家庭(个人)支付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个人)。生活必需支出费用主要包括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因其他原因造成的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由县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予以救助。
二、我市临时救助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市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县区1至12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对急难性救助和单次救助金额在1.5万元(不含)以下的,县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具体标准按照《宝鸡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宝民发[2023]98号)规定执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政策
一、什么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答: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是为了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防止申请救助家庭在申请救助时有隐瞒本人及家庭真实收入、支出、财产信息,违规获取社会救助资金的行为,由民政、教育、公安、财政、税务、人社、住建、医保、金融等部门共同核查其家庭真实收入、支出及财产状况而开展的一项工作。
二、在什么情况下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答: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救助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城乡个人或者家庭,安排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或个人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并出具书面核对报告。
三、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时,需要向核对机构提供哪些材料?
答:1.申请人需如实填写《宝鸡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个人)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2.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需向核对机构出具书面《核对委托书》;3.被核对家庭的所有家庭成员或个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核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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