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减轻群众治丧负担,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动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近日,市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印发《宝鸡市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惠民殡葬最高减免1000元,节地生态安葬最高奖补1500元。
惠民政策范围
(一)未享受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工伤人员丧葬费补助,以及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政策,死亡后在我市殡葬服务机构实行遗体火化的宝鸡市户籍居民;
(二)在异地死亡后实行遗体火化,未享受当地殡葬服务减免费用的宝鸡市户籍居民;
(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存放四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减免标准,按照政府核定价格执行,每人累计最高减免1000元,四项费用合计不足1000元(含1000元)的据实减免,超出减免标准、项目范围部分的费用自理。
惠民殡葬政策申请程序
(一)申请。符合宝鸡市惠民殡葬政策的逝者遗体火化后1年内(以遗体火化日期为准),丧属(经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及逝者户籍、火化证等相关资料,在殡仪馆领取并填写《宝鸡市惠民殡葬减免审批表》。各级殡仪馆应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指定专人现场复核丧属(经办人)相关证件,协助填报惠民殡葬相关资料。对符合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在《宝鸡市惠民殡葬减免审批表》中填写减免项目、金额,签署初审意见,加盖机构印章并留档。
(二)审核。丧属(经办人)向逝者原户籍地县区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丧属(经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和《宝鸡市惠民殡葬减免审批表》
2.逝者死亡注销证明;
3.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4.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和收费发票原件;
(三)异地死亡火化且未享受当地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的,丧属(经办人)到逝者原户籍地县区民政部门办理惠民殡葬减免。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范围
符合《殡葬管理条例》,遗体实行火化后,在宝鸡市辖区内政府批准的公益性公墓内,按节地生态葬式标准安葬的主鸡市户籍居民。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标准
(一)骨灰撒散、骨灰深埋的(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或参与陕西省内地市组织举办的集体海葬(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海葬证明),对丧属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具;
(二)实行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的,对丧属给予一次性奖励1200元/具;
(三)实行墙壁葬的,对丧属一次性奖励800元/具;
(四)在公益性骨灰堂(楼)安放骨灰20年及以上的,对丧属一次性奖励500元/具;
(五)骨灰进行二次安葬的不享受奖补政策。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程序
(一)申请。符合宝鸡市节地生态安葬政策的逝者骨灰,安葬(放)并领取《安葬证》后1年内(以墓位、骨灰寄存格位的票据日期为准),丧属(经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在公益性公墓领取并填写《宝鸡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各公墓应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指定专人现场复核丧属(经办人)相关证件,协助填报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相关资料。对符合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条件的,在《宝鸡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中勾选安葬方式,签初审意见,加盖机构印章并留档。
(二)审核。丧属(经办人)向逝者原户籍地县区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丧属(经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和《宝鸡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
2.逝者死亡注销证明;
3.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原件;
4.《安葬证》和购买墓位、骨灰寄存格位的正规票据原件(骨灰撒散的无需提供);
5.公墓服务单位提供的骨灰撒散、骨灰深埋、骨灰寄存、壁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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